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资料图】
鉴证报告
XYZH/2023CDAA5F0054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管理层
编制的截至2023年5月1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执行
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的责任
天原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
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保证
上述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天原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
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
工作,以对上述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天原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
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
方面如实反映了天原股份截至2023年5月1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天原股份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
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庄瑞兰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洪荣
中国 北京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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