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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行为是指同一债权人与同一债务人之间,一段期间内基于同一个整体的意思表示而连续发生的多笔交易行为。这在实务当中是非常常见的,例如分期履行的债务、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都涉及到其中。有债权就必然牵扯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连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我对此给出如下解释:
首先,要从连续性债权的定义来处理。其实关于连续行为的定义,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在这里找到的只有广东省高院的一份解答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第(六)条解释为“连续行为是指同一债权人与同一债务人之间,一段期间内基于同一个整体的意思表示而连续发生的多笔交易行为。由于多笔交易具有整体性,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里从定义上讲必须是一段完整的、同一个整体的意思表示,才构成连续行为,诉讼时效才应该按照最后一笔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是这个往往在司法实务当中很难界定,例如供电合同纠纷中,电力公司追缴的电费都是长达十年以上的,那么时效应该如何计算,是按照最新的民法总则的三年诉讼时效只能主张近三年的电费,还是按照连续性债权以最后一笔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笔者更倾向于后者。这里以供电合同纠纷为例,主要考虑有三:
一是关于连续行为的认定,电力公司提供电力、用户缴纳电费,这个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那么电力公司履行了供电义务,用户也应当履行缴费义务。而在这一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过中断的事由,例如合同解除,电力公司不再供电。因而从电力公司开始供电到起诉之日,我认为是属于一个连续的过程,应该按照连续的行为来处理。
二是关于上述所有的履行期限,最后一笔交易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按照交易习惯等能确定的,则直接确定履行期限,不能确定的,由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限,然后以此计算诉讼时效。
三是即使不按照连续行为,也应该参照分期履行债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